《松原市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办法(草案)》征询社会公众意见
《松原市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计划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产和生活用水,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988]1号)和《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松原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其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使用公共供水日用水量5立方米以上(含5立方米)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含生产、经营用水的个人,下同),由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水指标,并纳入用水计划管理。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要根据城市用水计划及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单项用水定额及用水单位实际需要用水量等,向用水户分解按月分配的用水计划,下达统一的《计划用水通知书》,并定期考核。
纳入用水计划管理的用水户,应当在每年的11月份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本年度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第五条 用水单位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增加用水量的,要向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计划增加用水量的用途说明和有关方案。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用水定额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用水定额规定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用水单位要按照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下达的用水计划用水。超过计划用水的单位,对超过计划部分除缴纳水费外,还要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收取的超计划加价水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按以下标准进行收费:
超计划用水10%(含10%)以下的,超出部分按基本水价1倍标准收费;
超计划用水10%—20%(含20%)的,超出部分按基本水价2倍标准收费;
超计划用水20%—30%(含30%)的,超出部分按基本水价3倍标准收费;
超计划用水3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基本水价5倍标准收费。
第八条 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要从税后留利或预算包干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或从当年预算中支出。
第九条 超计划用水的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未按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 用水单位对限期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松原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x年x月x日起施行。